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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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號
原 告 黎維泉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奧蘿拉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
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
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提出被告奧蘿拉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下
同)。
三、被告黎維新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編號 不動產(苗栗縣頭份市觀音段) 1 268地號土地 2 409建號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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