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塗銷假扣押查封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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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1號
原 告 洪淑玲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羅健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娥仔間塗銷假扣押查封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陳娥仔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
三、倘被告已死亡,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
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
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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