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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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A01等(真實姓名詳附錄對照表)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6,5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將A01之父母
列為被告,但未記載該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於法未合,原
告應提出被告A01及其父、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請
勿省略),據此補正被告A01之父、母之姓名及住居所,並
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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