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5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9號
原 告 林進城即羅美榮之繼承人
林逸峻即羅美榮之繼承人
林雨青即羅美榮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立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5,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