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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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順興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原告於起訴狀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47,471
元,及自民國108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49%
計算之利息,惟事實及理由欄記載「未依約定還本或繳息時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被告自應
償還前開請求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請確認是
否一併請求違約金,並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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