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租佃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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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號
原 告 吳增旺
陳鳳妹
鍾玉海
吳煥達
吳煥順
吳煥烜
吳煥清
吳煥中
吳煥堂
廖盛東
廖威順
廖盛森
廖威順
廖盛圓
廖盛泳
廖育加
被 告 吳國達
吳國山
吳國慶
吳國浩
吳國峯
吳國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國達等間租佃爭議事件,經苗栗縣政府耕地租
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而移送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
定)。
二、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陳報原告依「永和字第118號」、「永和字第119號」、「永
和字第120號」、「永和字第121號」耕地契約,每年所得收
取之租金為何?(如係繳納實物,於原告起訴時該實物之價
額為何;如係折繳代金,則該數額為何?)
四、被告吳國達、吳國山、吳國慶、吳國浩、吳國峯、吳國欽之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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