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0號
原 告 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常基
訴訟代理人 賴志榮
吳佳蓉律師
被 告 彭珮瑩
龍振炫
達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宋曄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
來(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1,5
68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超過美金511,817.65元部分
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
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
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
定。法院依同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
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
納裁判費之範圍,應以刑事判決認定有罪之犯罪事實為限,
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
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
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就被告彭珮瑩、龍振炫、宋曄(下稱彭珮瑩等3人
)共同犯業務侵占罪等案件(即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下稱系爭刑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彭珮
瑩等3人共同不法侵占原告所有如附表甲、乙所示之物,被
告宋曄並為被告達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墨公司)之
負責人,被告達墨公司依民法第28條規定,對被告宋曄因執
行職務加於原告之損害,應連帶負賠償責任,而聲明被告等
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1,078,925元及遲延利息。惟查,原告
主張如附表甲、乙所示損害,其中僅附表甲部分經本院刑事
庭認定被告彭珮瑩等3人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至附表乙部分
則為無罪之諭知,依上開說明,原告就附表乙所示損害,即
非屬因被告犯罪所生之損害,原告就此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
之義務。是依原告請求總金額美金1,078,925元,扣除系爭
刑案判決有罪而免納裁判費之附表甲所示美金511,817.65元
,原告就其餘請求即美金567,107.35元部分,依起訴日即民
國110年12月30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7.95計算,折
合新臺幣為15,850,65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51,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中超過美金511,817.65元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附表甲:原告請求內容經刑案認定有罪部分
編號 請求標的摘要 請求金額(美元) 1 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 CMB2晶粒165,504顆 89,372 2 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 CMB2晶粒107,755顆 58,187 3 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 CMB2晶粒65,610顆 35,429 4 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2. CMB2晶粒52,877顆 28,554 5 起訴狀附表2犯罪細項4. uSD Card成品38,474片 77,522.8 6 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 CMB2晶粒180,192顆 97,304 7 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1. Bin00晶粒26,109顆 39,165 8 起訴狀附表2犯罪細項3. uSD Card成品5,517片 6,650.85 9 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1. Bin00晶粒32,682顆 49,026 10 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 Bin00晶粒20,402顆 30,607 合 計 511,817.65
附表乙:原告請求內容經刑案認定無罪部分
編號 請求標的摘要 請求金額(美元) 1 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㈢ 216片晶圓原片 40,398 2 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㈦1. CMB3晶粒50,926顆 13,749 3 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㈦2. CMB3晶粒15,412顆 4,161 4 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㈦3. CMB2晶粒235,072顆、CMB3晶粒15,280顆 93,733 5 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㈦4. CMB2晶粒17,714顆 9,566 6 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㈧ CMB2晶粒187,114顆、CMB3晶粒25,352顆 107,886 7 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㈨ CMB2晶粒58,525顆、CMB3晶粒14,330顆 35,472 8 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㈩ CMB2晶粒90,707顆、CMB3晶粒26,010顆 56,004 9 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 CMB2晶粒134,928顆 72,861 10 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 CMB2晶粒51,360顆 27,734 11 起訴狀附表2犯罪細項 SD Card成品9,908片 9,385.66 12 起訴狀附表2犯罪細項 uSD Card成品6,930片 10,653.3 13 起訴狀附表2犯罪細項1. TSOP成品35,023片 80,552.9 14 起訴狀附表2犯罪細項2 USB3.0成品1,542片 4,956.15 合 計 567,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