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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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3號
原 告 鄒豐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士義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二、被告林士義、吳惠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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