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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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8號
原 告 李香宜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428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
部資料均無遮掩),並據此補正被告林**、李**之人別資料
。
二、被告林**、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
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
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原告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地號及建號,請確認是否有誤載情形
?如是,請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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