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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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9號
再審原告 許美惠
再審被告 林聖雄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
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
訴之一種,實質上則為前訴訟程序之再開或續行,關於程序
事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起訴時之價額為準
,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64號裁定參照
)。本件原告係對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29號民事確定判決提
起再審,該案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
0,000元,是本件再審之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500,00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5,650元。
二、提出被告林聖雄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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