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0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浩鋒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5,2
41元(計算式:本金66,379元+如附表所示利息9,224元+逾期滯納
金3,000元+違約金6,638元=85,2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利息 66,379元 112年2月21日 113年1月3日(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314/365+3/366) 16% 9,2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