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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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號
原 告 黃天炫
被 告 邱少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022元【計算式:
本金140,000元+民國108年6月5日起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2年12
月27日止之利息115,02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255,02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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