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退費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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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0號
原 告 周詩傑
被 告 陳瑛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費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
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5,1
42元【計算式:15,000元+民國112年11月1日起計算至起訴前一
日即113年1月8日止之利息1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5,14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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