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2號
原 告 黃英傑
被 告 林心彤即林燕妮
林靜惠
林靜芬
林月嬌
林雲卿
林國隆
林益正
林清吉
王錦雲
林進幸
林李寶足
林宥鈞
林正森
林嘉銘
蔡懿正(即林麗美之繼承人)
蔡宛秦(即林麗美之繼承人)
蔡昀臻(即林麗美之繼承人)
蔡宛芷(即林麗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苗栗縣○○鎮○○
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63,531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6,20
0元×面積408.91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9/164=363,531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已繳納1,000元
,尚應補繳2,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至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雖以58,000元拍定取得,惟其
得標買受之日期為民國111年12月14日,距本件起訴之日已逾1年
,是本院認以系爭土地113年公告現值計算為適當,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