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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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4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俊宏等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暨顯
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即上開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三、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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