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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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吉史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邱吉史之被繼承人邱文康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
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查有本件被告
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63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
之異動索引。
三、被告邱吉史之應繼分比例。
四、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
本。
五、原告應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
國113年1月10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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