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減少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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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4號
原 告 郭世賢
訴訟代理人 繆昕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超塵間減少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67,4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
二、被林超塵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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