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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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張穎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刻田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6,4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鄭刻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
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三、原告所列車號0000-00號駕駛人之姓名與本院依職權調閱之
交通事故調查資料不符(上載駕駛人為:王坤田),如為誤
載,應具狀更正之,並補正王坤田之最新戶籍謄本及人別資
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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