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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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6號
原 告 徐兆竹
被 告 王麗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
月29日以112年度補字第2193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
起14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2,880元,且上開裁
定已於113年1月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113年1月5日送達
證書1份(附於本院卷)在卷可憑。然依卷附之本院113年2
月22日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繳費資料查詢清
單(上3者均附於本院卷)之記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
自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乃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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