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清償債務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訴字第1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5號
原 告 傅錦松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14規定繳納
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116條第1項第
1款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
復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被告及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致本件被告及請求審判之範圍為何,尚有不明
,復經本院依原告起訴狀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及原
因事實內所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260萬元據以核算得本
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10,880元,遂於民國112年12月29
日以112年度補字第2087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住居所及訴之聲明,暨如請求之金額
為2,260萬元,並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10,880元,該裁定於
113年1月9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考
,並於113年1月19日生送達效力。然原告迄未補正上開事項
,此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
、民事查詢單、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