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31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27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五號
原 告 苗交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帥征 住
被 告 甲○○ 住
身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四十五元,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裁定限期
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一萬七千九百五十五元,此項裁定已於民
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念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敘明抗告理由(須按
對造當事人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四十五元,另附送達郵資三十四元
郵票十份)
~B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