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3
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3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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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七號
原 告 駿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桂珠
送達代收人 張惠雯
被 告 立可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祥盈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裁定限期命
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
,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宋國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歐樹根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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