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2
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36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九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百三十八萬六千八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一
萬三千八百六十九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一萬三千八百二十四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
預納送達郵費十份(每份新臺幣三十四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燦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林碧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