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3
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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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號
原 告 台南縣下營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丁福
送達代收人 林玉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萬元,折合銀元貳佰叁拾叁萬叁仟叁
佰叁拾叁元,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第一項:「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
,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一百元者免徵裁判費,一百元以上者,每
百元徵收一元,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之規定,繳裁判
費銀元貳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柒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原告如不願於五日內補正,亦得具狀撤回本件訴訟。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念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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