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3
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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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六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分行
法定代理人 魏正瑩
送達代收人 林祐籐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九百九十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九萬九千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九萬八千九百五十
五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燦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文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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