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年度湖簡字第201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20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何新、范揚錦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1萬6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3,2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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