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司調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僧慧照、僧○○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
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
原本或影本。又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
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
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1、2項、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間就新北市○○區○○路0段0
00巷0弄0號房地於民國100年4月18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
權行為及同年6月22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
銷等。請求聲請調解。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載明相對人僧○○之姓名,經本院於
112年11月13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提出新北市○○區○○段
○○○段000000地號及其上366建號第3類不動產登記謄本,並
提出更正相對人姓名、送達處所之起訴狀等,聲請人於112
年11月15日收受上開通知,惟逾期未提出。另經本院於112
年12月5日通知聲請人到院文到5日內到院閱卷並具狀提出更
正相對人姓名、送達處所等,聲請人於112年12月29日具狀
聲請閱卷後亦未補正。另查本件調解標的為請求相對人撤銷
其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是相對人僧○○部分之姓名、送達處
所如未明確,即無從調解。從而,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
請未合法,爰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