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損害賠償
NHEV 112年度湖小字第117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1175號
原 告 余宥翔
被 告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訴訟代理人 翁新雅
蔡瀚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記載主文及下列
第二項之判斷,其餘理由省略。
二、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其在被告代理營運之線上遊戲「新楓之谷」(下稱
系爭遊戲)所使用遊戲子帳號「楓之谷」(下稱帳號A),
於112年3月9日遭被告誤以使用不當程式為由封鎖,其他5組
遊戲子帳號「ffffgfyi」、「ffffgfy」、「maksor8420」
、「01」、「烈焰」(以下各別稱帳號B、C、D、E、F),
則於同年月23日遭被告聯合封鎖,故訴請被告賠償新臺幣(
下同)10萬元(即上開帳號鎖定前之已於遊戲內消費之金額
及遊戲道具現金價值)等語。被告則抗辯稱,原告於使用帳
號A、E帳號參與系爭遊戲時,系爭遊戲後臺系統稽查判定有
使用非法外掛程式,官方人員於遊戲內複查時,亦確認原告
使用非使用外掛程式無法達成之異常行為;其餘帳號則因與
使用外掛帳號間有共享利益之情形,故依系爭遊戲管理規則
第7、8點、系爭遊戲網路連線定型化契約(下稱系爭契約)
第22條第3項第2款規定終止系爭帳號之使用權利,其請求並
無理由等語。
㈡經查,檢視被告提出當時原告於系爭遊戲內遊玩之光碟影像
檔,原告之帳號A、E於系爭遊戲內使用之角色職業為「破風
使者」,該職業角色在使用「甩動披風」技能時,角色須先
停下腳步才能發動技能,此有被告提出之該職業角色正常發
動技能之影像檔在卷可佐,然於原告遊玩之影像檔中,原告
遊戲角色在發動技能時,卻未停止腳步移動而持續發動技能
,衡情,該異常遊戲行為並非遊戲本身設定可致,非使用外
掛程式難以達成。而其餘帳號則與帳號A、E間有寶物移轉等
共享不正當利益之情事,亦有被告提出之數據紀錄在卷可佐
(見本院卷第163頁至171頁)。綜酌全情,被告抗辯系爭帳
號違反遊戲常態設定方式進行遊戲,嚴重違反遊戲管理規則
,應堪憑採。則被告以原告有系爭契約第22條第3項第2款規
定之重大情事而終止系爭契約,核屬有據。從而,原告請求
被告賠償1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