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湖小字第128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12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清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秉翰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1,86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