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清償借款
NHEV 112年度湖小字第14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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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149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翁啓倫
被 告 鍾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11
2年度板小字第2752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999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5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
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
期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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