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9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NHEV 112年度湖小字第16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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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160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複 代理人 劉育辰
許俞屏
林建業
被 告 張英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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