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損害賠償
NHEV 112年度湖小字第17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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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湖小字第1775號
原 告 弘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哲靖
訴訟代理人 林宏杰
被 告 曾喬潔
被 告 蘇永銘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小字第1775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3年2月6日在本院公開
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李家禎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264元,及被告曾喬潔、被告
蘇永銘均自民國112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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