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2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NHEV 112年度湖小字第17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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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純瀅
被 告 王小芳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小字第1788號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 日下午2 時10分辯論終結,並於中
華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 朱鈴玉
通 譯 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527元,及自民國112 年9 月1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21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 年
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10% 、逾期超過6 個月至9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
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朱鈴玉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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