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湖簡字第140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40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劉顯貴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
2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
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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