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湖簡字第145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454號
原 告 黃育濡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