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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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湖簡字第161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611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
法定代理人 施玲娜
訴訟代理人 楊馥美
被 告 許聰仁(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死亡)
法定代理人 許秀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3年2月19
日宣判,惟經本院依職權查得被告已於112年11月15日死亡
,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自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原告應於二週內提出被告之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資料及繼承系
統表,並具狀聲明被告之全部繼承人承受訴訟。被告之法定
代理人許秀霙亦得通知被告之全部繼承人於檢具戶籍資料及
繼承系統表後,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三、本件有上開事由,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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