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假扣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湖全字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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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全字第1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傅上華
相 對 人 林仁傑即傑倫車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
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第5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假扣押之同時,亦對相對人提起本案
訴訟,請求相對人清償借款,由本院分別以本件及113年度
湖簡字第299號事件受理。惟本院對上開本案訴訟無管轄權
業經裁定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故本院已非本案訴訟
繫屬法院。且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亦未指明假扣押之特定標的
及所在地,本院亦無從因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取得
管轄權。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假扣押之聲請,自應併由臺灣
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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