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聲請假扣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湖全字第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全字第5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鄭正福
相 對 人 陳心睿即陳佩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假扣押事件,現在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有意保全強制執行的,可以聲請假扣押
;假扣押,如果不是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有很難執行的疑
慮,並不能加以准許。以上分別是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
、第523條第1項的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是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信用卡消費帳款本金新臺幣
(下同)48,690元未依約償還,聲請人已多次催繳,相對人
均置之不理,顯其無誠還款,如不即施以假扣押容任其自由
處分財產,日後必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因此聲
請供擔保對相對人於上述金額範圍予以假扣押。
三、聲請人於本件有意保全強制執行的金錢請求只有48,690元,
這樣的金額只要一般人有正常工作,應該都可以在合理的期
限內清償,難以認為有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很難執行的疑
慮。因此,本件聲請並不符合前面提到的法律規定,應該予
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