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NHEV 113年度湖小字第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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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李祥賓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被 告 陳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小字第6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2 月2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2
月21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527元,及其中新臺幣42,626元自
民國112 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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