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湖簡字第1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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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26號
原 告 阮清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事
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原告應補正如起訴狀所載之相關證據:「112年度司票字第2
9959號裁定(股別:林股)」、「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勤股112
年度司促字第29844號支付命令」。
二、原告本件訴之聲明為「確認該本票,被告對原告的債權全部
不存在」,惟本件之本票債權之全部金額為何?未記載於起
訴狀,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是以,原告應以該本票債權
之金額為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依
法繳納裁判費到院。
三、原告應補正民事起訴狀及上開補正狀(含證據)之繕本,由本
院送達被告以供被告為答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 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 10萬元以下 1000元 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 110 元/萬元 逾100 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 99元/萬元 逾1000萬元至1 億元部分 88元/萬元 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 77元/萬元 逾10億元部分 66元/萬元 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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