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湖簡字第1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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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74號
原 告 邱孟弘
上列原告與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2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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