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湖簡字第19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94號
原 告 方子儀
方紹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鉅有限合夥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