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湖簡聲字第1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林會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停止執行
事件,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駁回聲請人停止
強制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
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其民事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狀未依
上開規定載明相對人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聲請不合程式。茲依首開規定,命聲
請人於旨揭期限內補正,如未遵期補正,駁回本件停止執行
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