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湖簡聲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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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林火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停止執行
事件,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駁回聲請人停止
強制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
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其民事聲請狀未依上開規定載明
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或居所,聲請不合程式。茲依首開規定,命聲請人於旨揭期
限內補正,如未遵期補正,駁回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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