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湖補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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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6號
原 告 詠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俊男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現在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被告姓名、人別資料以及住所
,如果逾期沒有補正,就會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不合於程式的,法院應該以裁定駁回。但如果可以
補正的,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當事人書狀,除非有其
他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居所。以上分別是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的明文規定。這
在簡易訴訟程序依法也有準用(同法第436條參照)。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沒有具體記載被告姓名,僅列為「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持有人」,
也沒有記載被告的住所,以致無從送達原告訴狀開始訴訟。
為此,自應命限期原告上段法律規定加以補正,如果逾期沒
有補正,就會依法駁回原告訴訟。
三、前述的帳戶持有人姓名,法院已經主動加以查證,也已經函
請原告來院閱卷並補正相關事宜,但原告遲未補正,只好正
式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可以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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