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1
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年度原交易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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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交易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全志偉
輔 佐 人 全靜如
選任辯護人 雅蔀恩‧伊勇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
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全志偉已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
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329、331頁)等在卷可參,依前開說
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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