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訴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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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添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添丁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添丁因受有胸椎第六節至第七節骨髓炎和椎間盤炎
伴硬膜外膿傷等傷害,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在衛生福利部
桃園醫院(下稱桃園醫院)接受治療,並於000年0月00日出
院,經該院醫師診斷,認被告下肢完全癱瘓,日常生活須他
人照顧,此有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考。嗣
經本院電詢臺北監獄衛生科科員現在被告之身體狀況有無借
提或行視訊審理之可能,經回覆略以:被告目前必須臥床,
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人照顧,且被告意識不甚清醒,對於問
題僅能以點頭、搖頭之方式回應,類似植物人的狀態等情,
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查(見院卷第125頁),再經本院
函詢桃園醫院經函覆以被告雖可自述意見,然可躺無法坐等
節,有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112年5月30日桃醫醫字第112190
6987號函及被告病歷在卷可佐。另本院於112年5月23日、11
3年1月10日電詢臺北監獄戒護科科員被告能否提解到庭,均
經回覆略為:被告目前臥床,無法離開病床等語,有本院電
話紀錄表可參。是本院綜合上情,應可認定被告確已因疾病
無法到庭,故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裁
定停止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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