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6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炎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6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
㈠被告因前開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已
釋放出所,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已經本院核閱
聲請書所附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等無誤。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後,
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
屯療養院111年2月24日鑑驗書在卷可證,因以現今所採行之
鑑驗方式,無法與其內殘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完全
析離,且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銷燬之
。因此,聲請人以附表所示之物為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無法析離之吸食器1組 檢品編號:B0000000 2 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無法析離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 檢品編號:B0000000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