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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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人 陳哲威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7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緩起訴處分人陳哲威(下稱受處分人
)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
年10月14日確定,112年10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
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處分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0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0年10月14日
確定,緩起訴期間為2年,至112年10月13日期滿未經撤銷緩
起訴處分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後,檢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2
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703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及
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佐,足認前開扣案物屬第二級毒品而為
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沾附毒品之玻璃球吸食器仍會殘留微
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
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
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冠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檢出結果 1 玻璃球吸食器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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