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6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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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6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詩婉
李嘉儷
李秀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3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宋詩婉、李嘉儷、李秀玫3人均係犯刑法第2
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
乃論。因被告3人均已具狀互相撤回告訴,有南投縣埔里鎮
調解委員會112年埔鎮刑調字第378號調解筆錄、撤回告訴狀
3份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631號
被 告 宋詩婉 女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3樓
居南投縣○○鎮○○路000號10樓之9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嘉儷 女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鎮○○○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秀玫 女 5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鎮○○里○○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宋詩婉與李嘉儷因細故互有嫌隙,兩人於民國111年12月1日
19時30分許,在位於南投縣○○鎮○○街00號之永勝機車行內發
生口角並相互拉扯,同時在場之李嘉儷之阿姨李秀玫亦與宋
詩婉發生肢體拉扯。宋詩婉基於傷害之犯意,以徒手毆打李
嘉儷,李嘉儷與李秀玫亦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分別以
徒手毆打宋詩婉。宋詩婉因而受有腦震盪、頸部挫傷之傷害
;李嘉儷因而受有顏面及前胸挫擦傷之傷害。
二、案經宋詩婉、李嘉儷、李秀玫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
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兼告訴人宋詩婉於警詢時之供、證述 被告兼告訴人宋詩婉、李嘉儷於上址永勝機車行內發生口角,被告宋詩婉徒手毆打李嘉儷、被告李嘉儷與李秀玫亦共同以徒手毆打宋詩婉,被告宋詩婉受有上述傷害之事實。 2 ⒈被告兼告訴人李嘉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證述 ⒉被告李秀玫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證述 被告兼告訴人宋詩婉、李嘉儷於上址永勝機車行內發生口角,被告宋詩婉徒手毆打李嘉儷、被告李嘉儷與李秀玫亦共同以徒手毆打宋詩婉,被告兼告訴人李嘉儷受有上述傷害之事實。 5 ⒈埔里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病患宋詩婉) ⒉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診斷證明書1份(病患李嘉儷)、告訴人李嘉儷受傷照片2張 證明被告兼告訴人宋詩婉、李嘉儷於上述時地相互毆打中受有上述傷害之事實。
二、按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
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至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
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
衛論。故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不得主張防
衛權;衡之一般社會經驗法則,互毆係屬多數動作構成單純
一罪而互為攻擊之傷害行為,縱令一方先行出手,而還擊之
一方在客觀上苟非單純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
擊行為,因其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則對其互為攻擊之還
手反擊行為,自無主張防衛權之餘地,此有最高法院30年上
字第1040號判例及同院92年度台上字第3039號判決意旨足資
參照。經查,被告宋詩婉、李嘉儷、李秀玫等人所為在客觀
上已非單純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之排除行為或為救護
之必要行為,揆諸上開判例,均非屬正當防衛行為。核被告
宋詩婉、李嘉儷、李秀玫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
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檢察官 蔡岱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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